危險房屋鑒定標準 (JGJ 125-99 )
作者:中國建設部
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
危險房屋鑒定標準
Standard of Dangerous Buildings Appraisal
JGJ 125-99
實施日期:2000年3月1日
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(2000 北京)
危險房屋鑒定標準
(JGJ 125-99 )
1 總則
1.0.1 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,正確判斷房屋結構危險程度,及時治理危險房屋,確保使用安全,制定本標準。
1.0.2 危險房屋鑒定及對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筑和公共建筑、保護建筑和高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險性鑒定,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,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。
2 符號、代號
2.1符號
房屋危險性鑒定使用符號及其意義,應符合下列規定:
Lo—計算跨度;
h—計算高度;
n—構件數;
ndc—危險柱數;
ndw—危險墻段數;
ndmb—危險主梁數;
ndsb—危險次梁數;
nds—危險次梁數;
nc—柱數;
nmb—主梁數;
nsb—次梁數;
nw—墻段數;
ns—板數;
nd—危險構件數;
nrt—屋架;
ndrt—危險物價構件榀;
P—危險構件(危險點)百分數;
Pfdm—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(危險點)百分數;
Psdm—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(危險點)百分數;
Pesdm—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(危險點)百分數;
R—結構構件抗力;
S—結構構件作用效應;
μa—房屋A級的隸屬度;
μB—房屋B級的隸屬度;
μC—房屋C級的隸屬度;
μD—房屋D級的隸屬度;
μa—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度;
μb—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;
μc—房屋組成部分c級的隸屬度;
μd—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度;
μaf—地基基礎a級隸屬度;
μbf—地基基礎b級隸屬度;
μcf—地基基礎c級隸屬度;
μdf—地基基礎d級隸屬度;
μas—上部承重結構a級的隸屬度;
μbs—上部承重結構b級的隸屬度;
μcs—上部承重結構c級的隸屬度;
μds—上部承重結構d級的隸屬度;
μaes—圍護結構a級的隸屬度;
μbes—圍護結構b級的隸屬度;
μces—圍護結構c級的隸屬度;
μdes—圍護結構d級的隸屬度;
γ—結構構件重要性系數;
ρ—斜率。
2.2代號
房屋危險性鑒定使用的代號及其意義,應符合下列規定:
a、b、c、d—房屋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等級;
A、B、C、D—房屋危險性鑒定等級;
Fd—非危險構件;
3 鑒定程序與評定方法
3.1鑒定程序
3.1.1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依次按下列程序進行:
1 受理委托:根據委托人要求,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;
2 初始調查: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,并進行現場查勘;
3 檢測調查: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,必要時,采用儀器測試和結構驗算;
4 鑒定評級:對調查、查勘、檢測、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,綜合評定,確定其危險等級;
5 處理建議:對被鑒定的房屋,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;
6 出具報告:報告式樣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。
3.2 評定方法
3.2.1 綜合評定應按三層次進行。
3.2.2 第一層應為構件危險性鑒定,其等級評定應分為危險構件(Td)和非危險構件(Fd)兩類。
3.2.3 第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(地基基礎、上部承重結構、維護結構)危險性鑒定,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、b、c、d四等級。
3.2.4 第三層次應范圍房屋危險性鑒定,其等級評定應為A、B、C、D四等級。
4 構件危險性鑒定
4.1一般規定
4.1.1 危險構件是指其承受能力、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。
4.1.2 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基礎
1)獨立柱基: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;
2)條形基礎: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;
3)板式基礎: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構件。
2 墻體:以一個計算高度、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。
3 柱:以一個計算高度、一根為一構件。
4 梁、檀條、擱柵等:以一個跨度、一根為一構件。
5 板:以一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;預制板以一塊為一構件。
6 屋架、桁架等:以一為一構件。
4.2 地基基礎
4.2.1 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。
4.2.2 地基基礎應站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墻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、水平裂縫、豎向裂縫狀況,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,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,地基滑坡、穩定、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。
4.2.3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狀態:
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/月,并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;
2 地基生產不均勻沉降,其沉降量大于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》(GBJ7-81)規定的允許值,上部墻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于10mm,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于1%;
3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,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,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,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。
4.2.4 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點:
1 基礎承載能力小于基礎作用效應的85%(R/γOS<0.85);
2 基礎老化、腐蝕、酥碎、折斷,導致結構明顯傾斜、位移、裂縫、扭曲等;
3 基礎已有滑動,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/月,并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。
4.3 砌體結構構件
4.3.1 砌體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、構造與連接、裂縫和變形等內容。
4.3.2 需對砌體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,應測定砌塊及砂漿強度等級,推定砌體強度,或直接檢測砌體強度。實測砌體截面有效值,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。
4.3.3 砌體結構應重點檢查砌體的構造連接部位,縱橫墻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,砌體承重墻體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裂縫和位移狀況。注意其裂縫寬度、長度、深度、走向、數量及其分布,并觀測其發展狀況。
4.3.4 砌體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點:
1 受壓構件承載力小于其作用效應的85%(R/γOS<0.85);
2 受壓墻、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于2mm、縫長超過層高1/2的豎向裂縫,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/3的多條豎向裂縫;
3 受壓墻、柱表面風華、剝落,砂漿粉化,有效截面削弱達1/4以上;
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墻體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,或裂縫寬度已超過1mm;
5 墻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,縫寬大于0.5mm;
6 墻、柱產生傾斜,其傾斜率大于0.7%,或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;
7 墻、柱剛度不足,出現撓曲鼓閃,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;
8 磚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,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,或支承過梁的墻體產生水平裂縫,或產生明顯的彎曲、下沉變形;
9 磚筒拱、扁殼、波形筒拱、拱頂沿母線裂縫,或拱曲面明顯變形,或拱腳明顯位移,或拱體拉桿銹蝕嚴重,且拉桿體系失效;
10 石砌墻(或土墻)高厚比:單層大于14,二層大于12,且墻體自由長度大于6cm。墻體的偏心距達墻厚的1/6。
4.4 木結構構件
4.4.1 木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、構造與連接、裂縫和變形等內容。
4.4.2 需對木結構進行承載力驗算時,應對木材的力學性質、缺陷、腐朽、蟲蛀和鐵件的力學性能以及銹蝕情況進行檢測。實測木構件截面有效值,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。
4.4.3 木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腐朽、蟲蛀、木材缺陷、構造缺陷、